索 引 号 R0001-01-2024-00033 发布日期 2024-09-30
发文字号 周政〔2024〕21号 成文日期 2024-09-20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周政〔2024〕21号
来源: 周口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9-30 09:37:2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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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调整后的禁用区范围

(一)新北环以南、大广高速以西、漯阜铁路以北、龙源路以东(含以上道路)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各县(市)和淮阳区以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

三、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一)排放标准在国Ⅱ及以下、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排放黑烟及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

(二)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施工和企业生产,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电动工程机械。

(三)禁用区内执行排放标准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四、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对产生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强制报废。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9日印发的《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周政〔2022〕2号)同时废止。                        

 

 

 

2024年9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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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