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积极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提出“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使用”的要求,我市按照相关程序,重新调整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调整目的
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着力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
三、调整内容
(一)将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范围;
(二)除中心城区外,各县(市、区)均需划定禁用区范围;
(三)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禁用区内使用。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印发的《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周政〔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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