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九批)
来源: 周口市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 2023-12-31 08:14:2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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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9批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3HA202312200103

现反映周口市太康县板桥镇王公府行政村沈家村,沈某超常年占用集体坑塘土地抽沙买沙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①沈某超常年占用集体资产抽沙买沙.挖七买土.近十年年来获利柒佰多万元②)前期我们曾向河南省巡视组反映没有处理通告③沈某超长期涉黑,强买强卖打击报复反映的人民群众。

周口市太康县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3个问题。经调查1个部分属实、2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沈某超常年占用集体资产抽沙买沙.挖七买土.近十年年来获利柒佰多万元问题。”部分属实。沈某超系板桥镇王公府行政村沈家自然村人,长期外出务工至今未归。2020年9月26日板桥镇王公府行政村水车陈村民张某明,利用疫情期间道路封闭时在此处架设采砂船两艘非法抽沙,2020年9月29日太康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并立案处罚(太水罚立字〔2020〕85号),没收张某明擅自采砂的非法所得90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2021年4月7日水利罚没款39000元上缴国库(票据号566088998)。经国土、水利部门现场勘查、调取卫星图片,2020年9月29日之后无抽沙卖沙的情况。综上所述,抽沙卖沙、非法获利行为实为张某明所为,并非信访人反映的沈某超所为。
2.关于前期我们曾向河南省巡视组反映没有处理通告问题。不属实。2023年9月省委第十二巡视组交办单第1328号,因是匿名反映,无法向信访人反馈处理意见和见面。
3.关于沈某超长期涉黑,强买强卖打击报复反映的人民群众问题。不属实。太康县公安局没有接到群众反映的此类案件报案信息,在走访调查中暂未发现此项问题。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重点关注,依法查处涉黑等违法行为。

部分属实

太康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太康县水利局强化土地监管,河道管护,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遏制抽沙挖土违法行为。

太康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太康县水利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遏制抽沙挖土违法行为。目前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2

D3HA202312200017

周口市西华县聂堆镇刘干城村,村支书刘某伟和村干部刘某生在2021年1月4日组织恶势力强制砍了村民种的3800多棵大杨树,不给赔偿。

周口市西华县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聂堆镇刘干城村委组织砍伐约3000棵杨树的事件,实际发生在2023年10月份。2023年10月份刘干城村委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斑,编号:411622GDBH-03-202307-0057-48394;411622GDBH-03-202307-0065-46926;411622GDBH-03-202307-0063-48404;411622GDBH-03-202307-0063-4840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刘干城行政村湾子自然村的60余户居民,进行退林还耕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宣传涉及村民都能积极响应国家退林还耕政策自行把树伐掉,并且自行售卖。不存在村干部组织黑恶势力强制砍伐村民杨树,不给赔偿的情况。

不属实

已办结

3

D3HA202312200024

案件编号D3HA202312070007,周口市太康县板桥镇永宁岗村东北角,回复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马先生承包的土地是耕地,并违规建设厂房。

周口市太康县

生态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2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不属实。
1.关于案件编号D3HA202312070007,周口市太康县板桥镇永宁岗村东北角,回复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不属实。编号D3HA202312070007举报涉及两个问题,分别是关于周口市太康板桥镇永宁岗村东北角,无名养猪场,死猪乱堆乱放,气味难闻问题和关于有人在该处承包农场的耕地里面挖沙取土,进行倒卖问题。针对这两个问题,太康县板桥镇政府、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太康县农业农村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全面的进行了调查核实,确实不存在举报人所反映“死猪乱堆乱放,气味难闻”和“耕地里面挖沙取土,进行倒卖”的情况。
2.关于马先生承包的土地是耕地,并违规建设厂房问题。不属实。河南擎盈农牧有限公司北侧有一占地3333平方米的彩钢房,棚内堆放大量农作物干辣椒,该处彩钢房是板桥镇永宁岗行政村村民马某,在2016年承包二分场(周口市常青农场有限公司)616亩耕地,建设用于晾晒、存储农作物;经自然资源部门实地核查,调查云分析卫星图片,该彩钢棚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2020年11月下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工业用地可用于建造制造业工厂、仓储物流园区、建筑材料生产厂、农业生产设施。通往祥符李村的道路北侧有一占地340平方米的彩钢棚,棚内堆放少量农作物,该处彩钢房是太康县马某朋家庭农场于2018年承包二分场的80亩土地时建设,主要用于存贮、晾晒农作物;经自然资源部门实地核查,调查云分析卫星图片,该彩钢棚占地性质为设施农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规定,设施农用地可用于种植业仓储棚、晾晒场,养殖业的养殖设施等。

不属实

已办结

4

X3HA202312200036

郸城县张完乡付庄行政村大王庄村大王庄桥头超市污染河道、占用耕地、尘土四起等破坏环境问题。大王庄桥头超市盖在农田里面,占了好几亩地,几百米的河道也占了,导致河里的水不流通,水排不下去,超市的垃圾、生活污水直排到河里,两边河水发黑发臭,味道刺鼻。超市门口一大片地方尘土四起,占用耕地破坏生态。

周口市郸城县

举报内容共涉及4个问题。经调查1个属实,2个部分属实、1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关于大王庄桥头超市盖在农田里面,占了好几亩地问题。属实。该宗地涉及土地面积共1000平方米,其中楼房占地760平方米、房前占地面积240平方米,土地类型二调是耕地,三调为建设用地,属大王庄行政村的集体土地,使用人王某付无合法土地来源,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法批准,擅自违法建设房屋用于经营超市。2.关于大王庄桥头超市几百米的河道也占了,导致河里的水不流通,水排不下去问题。部分属实。当事人王某付为方便超市物品储存,擅自在超市旁的大王沟桥相邻处搭建平台,放置移动式厢房2个及杂物棚等,平台支柱未导致河水不流通、水排不下去情况。3.关于超市的垃圾、生活污水直排到河里,两边河水发黑发臭,味道刺鼻问题。部分属实。存在超市垃圾倾倒河沟、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沟,无河沟水质发黑发臭、味道刺鼻情况,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水质正常,pH7.9、透明度26-27cm、氨氮0.79-1.09 mg/L、溶解氧2.21-2.25mg/L,达不到认定为黑臭水体标准。4.关于超市门口一大片地方尘土四起问题。不属实。超市门前地面水泥硬化,有堆放经营物品外包装纸箱情况,未发现尘土四起问题。

部分属实

立行立改,一是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进行处理;二是打捞清理河沟垃圾等杂物、封堵超市生活污水排放口;三是拆除河道上违法搭建的移动厢房等附属物。

(一)整改情况。1.郸城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执行,一是对当事人王某付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给予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计款5000元的经济处罚;二是对当事人王某兴(王某付父亲)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给予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计款5000元的经济处罚。行政罚金已缴纳,鉴于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期限内,没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其他事项,2015年1月22日、1月29日,自然资源局依法向郸城县人民法院递交了郸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郸国土资申字〔2015〕第9-24-1号)及(郸国土资申字〔2015〕第9-25-1号),郸城县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根据《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在此期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原国土部门递交的非诉讼案件均未受理,但自然资源部门已按照相关程序履职到位。“2016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明确了法律依据。
2.属地政府组织拆除河道上违法搭建的平台及移动厢房等附属物,打捞清理河沟垃圾等杂物、封堵超市生活污水排放口。已整改完成。
(二)处理情况。郸城县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王某付和王某兴父子2人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法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10月29日,下达了郸自然资监字〔2014〕第9-24号、第9-2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已办结

5

X3HA202312200086

周口市西华县田口乡押张村西约700米,枣花大道东面有个大院子,院门面向西,院内有一个化工厂,生产时刺激气味很大,废水直排墙外河里,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多次举报未果。

周口市西华县

大气

举报内容共涉及3个问题,经调查3个问题均不属实。
1.关于生产时刺激气味大的问题。不属实。涉事企业为西华县华信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西华县田口乡押张村西陈楼村。该公司废气经泠凝器-喷淋塔-UV光氧紫外光设备处理后经15米高烟筒排放。2023年12月21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委托河南精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废气检测,该企业各项因子检测结果均不超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关于废水直排墙外河里的问题。不属实。该公司生产废水为冷凝器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大门口南北两侧河道属于大沙沟,2023年12月21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委托河南精诚检测有限公司对厂区外大沙沟内水质检测,检测结果为:pH 7.73、化学需氧量37 mg/L、氨氮1.33mg/L,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关于多次举报未果的问题。不属实。通过调取12369举报受理档案,2023年以来未接到过关于西华县华信化工有限公司的举报。

不属实

已办结

6

X3HA202312200089

西华县艾岗乡艾岗村旁东华综合养殖场大量养殖臭水直排至河里。

周口市西华县

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西华县艾岗乡艾岗村旁东华综合养殖场大量养殖臭水直排至河里的问题。不属实。现场核查,西华县东华综合养殖场养殖废水经污水沉淀池沉淀后,进入沼气池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受非洲猪瘟影响,2023年7月至今没有养殖,现处于空栏状态。未发现该养殖场向河里排放养殖废水的现象。

不属实

已办结

7

X3HA202312200087

举报人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件(编号:D3HA20231212140020)调查处理不满意。

周口市西华县

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举报人为丁某良,系西华县箕子台街道城隍庙社区居民。2019年5月,西华县委县政府实施西湖黑臭水体治理工程,举报人丁某良宅基地及房屋紧邻西湖南侧,属西湖片区拆迁范围。根据西华县政府拆迁补偿方案及一户一宅要求,丁某良现有宅基地及房屋可以进行安置补偿,但丁某良要求为其解决两处空宅,然后再对现有宅基地及房屋进行补偿,因不符合拆迁政策,该不合理要求被拒绝。因此丁某良拒绝拆迁且非法侵占集体土地两处(一处在其房屋南侧,另一处在房屋西侧),并在侵占的两处集体土地上非法养殖鸡鸭鹅数百只,家禽粪便随意抛洒至周边绿化草坪上,严重影响了群众在西湖公园休闲娱乐,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鉴于丁某良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和群众诉求,箕子台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分别于今年2023年3月、12月依法对丁某良侵占的集体土地及在西湖边养殖的家禽和附属物进行了清理。2023年3月份以来,为了取得社会和上级的关注,丁某良先后向省市法院起诉(上诉)政府6次、向信访部门反映4次、向省委巡视组反映3次,多次向省长(市长、县长)热线反映及110报警,根据调查结果,其反映问题基本不实。
下一步,继续深入做好丁某良的解释和引导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丁某良对西湖公园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不属实

已办结


责任编辑:宋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