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
来源: 周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 2018-10-31 16:27:1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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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黄泛区农场,市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省气象台和PM2.5专家组最新会商及综合分析结果,我市自11月1日至5日将会出现轻中度污染过程,部分时段可能出现重度污染,6日受冷空气影响,全市空气质量转好。根据省环境攻坚办《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23号)的要求,按照精准研判、科学管控、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原则,经市环境攻坚办研究决定,于11月1日至2日,启动轻中度污染天气一级管控;于11月3日至5日,启动黄色预警及Ⅲ响应。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立即启动应急管控措施

11月 1起至2日我市实施级管

11月3日至5日,启动黄色预警及Ⅲ响应,结合我市新修订的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Ⅲ级响应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各县(市、区)要加强柴油货车检查力度,环保、公安、交通、商务部门联合执法,对油品质量情况、尾气排放情况和车用尿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禁超标排放车辆过境。

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生物质发电行业: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往年同期数据为依据,减少10%发电量。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化学原料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或生产线限产30%以上。

皮革行业:通过停用转鼓设备,限产30%以上。

医药生产行业:原料药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限产20%以上。

建材行业:加气砖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石子加工行业停止生产。

有色金属制造业:停熔铸工序。

家具行业(含金属家具):停喷涂焊接工序。

设备制造行业:停喷涂焊接工序。

汽车制造行业(含汽修行业):停喷涂工序。

印刷行业:停止印刷工序。

⑶扬尘控制措施。城市建成区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⑷其他措施。市农业局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市城市管理局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市公安局严格落实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工信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市城管局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市监察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二、严格开展强化督查

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本地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切实加大督查力度,采取日查与夜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抽查率每日不得低于涉气企业总数的10%。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报送

 各地要主动对社会发声,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宣传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为公众解疑答惑,尽最大努力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县(市、区)要于每日上午9时前,将前一日本地《污染天气管控信息日报表》(附件1)、《污染天气管控督查明细统计表》(附件2)上报指定邮箱,市环境攻坚办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未能及时启动管控或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纪问责。


联系人:李玉琴   鲁  锋

联系电话:8357826

电子邮箱:zkhbdqb@163.com



20181031


  附件1:污染天气管控信息日报表

  附件2:污染天气管控督查明细统计表


附件1

XX县(区)污染天气管控信息日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预判情况

启动管控及解除情况

采取主要管控措施情况

督导检查组情况

检查企业、

工地等情况

发现问题及

完成整改情况

存在主要问题清单

下一步工作安排

预判XX日至XX日空气质量为XX污染。

XXX时启动污染XX预警及X级响应;预计XXX时解除预警。

主要措施:

1.

2.

3.

4.


市级督查组X个,X人;县区级督组X个,共X人。

当日检查企业X家,施工工地X个。餐饮油烟X家。道路扬尘X家。运输车辆X辆。

发现问题X处,完成整改X处。


1.

2.

3.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审核: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