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来源: 周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 2018-10-31 16:31:1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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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全市重污染天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周字〔2016〕20号)以及《周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预案体系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应急实施方案、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共同构成。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

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广泛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周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周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攻坚办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方案;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组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工委主要领导、各县(市、区)、管委会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等同志担任。

(二)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成立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我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并组建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和专家组。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市长兼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

(三)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市内跨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政府协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处置。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气象台和市环境监测站随时对气象状况进行观测和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专家组随时通过《周口空气质量实时管控平台》结合污染物成因分析,以及源解析结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3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为会商、预报、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1.当接到河南省或环保等相关部门任何一方提示我市将出现极端气象条件或重污染天气时;

2.当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测站和专家组,任何一方预测到未来1-3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都应向其他部门及时发起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会商邀请。

经会商,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监测预报组立即制作《周口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上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审批。日常期间每周至少会商一次,采暖期间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情况,适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和预警工作。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取消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在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发生区域预警、全省预警、全国预警情形时,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本地污染物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时,按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二)预警信息审批

1.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审批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周口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后,经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签批后,预警正式发布1-2日前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2.市大气领导小组审批

市政府应急办接到《周口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后,立即按照发布预警级别和权限,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签发。

(三)预警信息的发布与程序

1.发布时间

①预警信息提前1至2日发布。

②若提前1日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③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1)预警信息发布文本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签发后,市政府在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政府发布的指令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黄色预警由市大气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2)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预警时,经专家研判,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市实际情况4小时之内发布市级预警信息;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预警等级时,按照接到的预警等级4小时之内无条件发布市级预警信息。

(3)当接到环境保护部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示性或建议性的预警信息通知时,立即组织会商,依据会商意见按规定预警程序执行。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信息发布对象及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需延长预警时间的,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发布审批流程执行。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或全省预警信息,预警级别需要调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5.预警解除

由市本级发布的预警在规定时间按期解除的,不再设定报批程序;经专家会商研判,不满足已发布我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需要提前解除时,按照相应级别的预警发布审批流程执行。

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或全省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6.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交通诱导屏、出租车广告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每半小时滚动发布1次提示信息;

(3)各级广播电台,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报或插播1次相关信息;

(4)各级电视台、河南广电网络周口分公司等,在预警期间每小时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1次(每次2遍);

(5)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市政府预警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一次性)相关信息;

(6)周口日报、周口晚报以及市内各级报纸等,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7)高音喇叭宣传车在预警期间每日8时至18时进行流动重复播放;

(8)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9)各村街(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五、采暖季错峰方案

(一)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建材行业

错峰范围:全市砖瓦窑企业和防水建筑材料

错峰时间: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的建材企业,纳入停产范围。

非采暖季期间,砖瓦窑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停止破碎、浇筑,切割,成型等相关生产线生产。防水建筑材料企业橙色预警及以上停产。

2.原料药生产企业

错峰范围: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原料药企业。

错峰时间:11月15日至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原料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豁免类低于《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

非采暖季期间,当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行减限产措施,减产比例分别为20%、30%和50%。

3.无组织排放企业

当年10月底前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措施整改的企业,纳入错峰生产方案。

(二)工工地落实冬季“封土行动”

各类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错峰范围:全市电力、建材、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

错峰时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错峰要求:根据不同行业的错峰生产要求,按照企业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建立重点用车企业清单,制定“一厂一策”的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和国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六、应急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和管委会也可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物特征值,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当紧急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值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有针对性的更为严格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全省或区域预警时,我市预计大气污染程度将超过全省或区域预警级别时,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时,按接到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此外,按照国家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相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各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2摄氏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减排措施。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生物质发电行业: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往年同期数据为依据,减少10%发电量。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化学原料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或生产线限产30%以上。

皮革行业:通过停用转鼓设备,限产30%以上。

医药生产行业:原料药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限产20%以上。

建材行业:加气砖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石子加工行业停止生产。

有色金属制造业停熔铸工序

家具行业(含金属家具):停喷涂焊接工序。

设备制造行业:停喷涂焊接工序。

汽车制造行业(含汽修行业):停喷涂工序。

印刷行业停止印刷工序

③扬尘控制措施。城市建成区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市城市管理局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④其他措施。市农业局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市城市管理局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市公安局严格落实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工信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市城管局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市监察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要调配、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加大公交车车况检查督导力度,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尾气排放。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生物质发电行业: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往年同期数据为依据,减少20%发电量。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化学原料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或生产线限产50%以上。

医药生产行业:原料药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限产30%以上;片剂药生产企业片剂车间停产。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用油生产企业通过停用生产线限产30%以上。

造纸行业造纸企业通过停用生产线限产30%以上。

建材行业:防水卷材行业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停止生产水泥制品行业停止生产

木材加工行业停止生产

塑料橡胶行业:塑料橡胶生产企业停止生产。

其他企业使用生物质锅炉或燃煤锅炉企业停止生产

③其他措施。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3. 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级应急响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由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生物质发电行业: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往年同期数据为依据,减少30%发电量。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化学原料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或生产线,停止进料,逐步停产。农药混配企业停止生产;化肥混配企业停止生产。

医药生产行业:原料药生产企业通过停用反应釜设备,限产50%以上。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用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饲料、面粉生产企业停止生产。

造纸行业造纸企业停止生产

其他企业:使用燃气锅炉(已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企业除外)、生物质锅炉和燃煤锅炉的企业停止生产。

4.激励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有在线监测装置并与主管环保部门联网证实)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根据《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完成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石化企业,以及煤改气、煤改电的玻璃和铸造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情况下),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制定“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治理目标,激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逐步实现大气污染物零排放。达到“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目标的企业,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前认定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主动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对于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中,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稳定达到现行总量限值50%的企业,从免停名单清除;对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性的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5.补充说明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的企业,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在应急操作方案中做出文字说明,经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48小时以上,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排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产措施,但应采取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或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应在接到应急指令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措施实施

(一)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辖区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措施,组织督查抽查;有关单位加强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总结应急预警响应情况,并于3日内上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2日内,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指挥机构和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于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函告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每年根据总结评估结果,结合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8月1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应急减排清单需进行调整的,应于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当年清单再次进行一次调整,并于12月31日前按原程序报送(新减排清单未经备案,仍按原清单执行)。

、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和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可与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各县(市、区)、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修订。《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大气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15日内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后,一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15日内向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一并上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水泥、火电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信、安监、环保部门专家评审后,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培训、演练和向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0月印发的《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废止。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

1.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周口市重污染天气专家组成员名单

  3.周口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

  4.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5.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指导原则

  


附件1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主  任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法制办、应急办,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气象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教育局、体育局、农业局、商务局、质监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周口日报社、周口广播电视台,周口供电公司,周口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移动通信周口分公司、联通周口分公司、电信周口分公司、河南广电网络周口公司等部门。


二、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

相  关  职  责

办公室

市政府应急办,环保局、气象局等部门

负责组织落实市大气领导小组决定;

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

督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承担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测预报组

气象局、环保局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大气领导小组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完成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督导考核组

市政府督查室、应急办,环保局、公安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完成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家组

由环保、气象、应急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

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完成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各组由排在首位的部门牵头工作


三、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单位名称

主  要  职  责

1

市委宣传部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

负责组织、督导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报社等媒体、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

据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的安排,迅速组织新闻发布会,由相关部门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信息;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市政府

督查室

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项命令、指示的贯彻落实;对工作不到位或违反通知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市政府

法制办

从法律角度审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上报市政府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规范性文件;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市政府

应急办

督导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解除)和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工作;组织相关培训、演练工作;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督导检查工作;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市发改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联合周口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电力保障工作,协调市级升级电力公司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

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市财政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财政预算;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市国资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监督重污染天气期间国有企业限产、限排和停产的工作;

督导国有企业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的制定工作;

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的服务,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合作机制》;按照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指示,适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市环保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按照市大气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市建设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市县两级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城市建成区严禁露天焚烧工作。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市交通

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对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治理,督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严禁在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

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市综合

执法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渣土运输扬尘、露天烧烤等进行执法检查;

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统筹全市或区域,制定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车辆限行具体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顺利;

督导市县两级公安部门,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比例;

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市工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对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污染天气期间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市国土

资源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的停(限)产工作;

对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市水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对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市县两级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协调当地县、乡镇和村街共同承担堤防露天焚烧的监管工作;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市教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督导市县两级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市体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督导全市各体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活动等措施;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市农业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对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牵头对市县两级秸秆焚烧进行督导;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市商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督导各市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市质监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对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市环境保护局督导落实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文广新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督导市县两级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卫计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对各市卫生计生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周口日报社、周口广播电视台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配合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提示、建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以及重污染天气知识的宣传和正确舆论导向等工作;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周口

供电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系统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

加强与省电力主管部门协调,督导供电部门、发电企业按照省电力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6

移动通信周口分公司、联通周口分公司、电信周口分公司、河南广电网络周口分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专家组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3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

市气象台

  签发:   

                       年   月   日   时

市环境监测站

签发:   

 年   月   日   时

专家组建议

签发:   

   年   月   日   时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办公室

   

   签发: 

   年   月   日   时

备注



附件4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签发人:

响应级别

响应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响应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持续响应时间

小时

累计响应时间

小时

累计响应次数

备注:表格内时间均精确到小时

填表人:


附件5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指导原则

行业

分类

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

黄色预警

采暖季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煤矸石砖

非采暖季:停止破碎、浇筑,切割,成型等相关生产线生产

非采暖季:停止破碎、浇筑,切割,成型等相关生产线生产

非采暖季:停止破碎、浇筑,切割,成型等相关生产线生产

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错峰停产

防水卷材

非采暖季:停产

非采暖季:停产

非采暖季:不采取措施

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错峰停产

石料石材

停产

停产

停产

/

水泥粉磨站

停产

停产

停产

/

混凝土搅拌站

停产

停产

不采取措施

/

水泥制品等

停产

停产

不采取措施

/

医药制造

原料药

采暖季:涉民生企业限产50%,以反应釜或生产线计。

非采暖季:限产50%,以反应釜计

采暖季:涉民生企业限产30%,以反应釜或生产线计。

非采暖季:限产30%,以反应釜计

采暖季:涉民生企业限产20%,以反应釜或生产线计。

非采暖季:限产20%,以反应釜计

涉VOCs工序错峰停产

片剂药

片剂车间停产;

片剂车间停产;

不采取措施

/

其他

停产

使用生物质、燃煤锅炉企业停产,使用燃气锅炉企业不采取措施

不采取措施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工原料

停止进料,逐步停产;实施错峰运输,原料及产品运输柴油车辆停止进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限产50%,以反应釜计;实施错峰运输,原料及产品运输柴油车辆只出不进

限产30%,以反应釜计;实施错峰运输错峰,原料及产品运输柴油车辆只出不进;

/

农药混配

停产

不采取措施

不采取措施

/

化肥混配

停产

不采取措施

不采取措施

/

电厂

生物质电厂

以同期数据为依据,减少30%发电量。实施错峰运输,运输车辆减少30%

以同期数据为依据,减少20%发电量。实施错峰运输,运输车辆减少30%

以同期数据为依据,减少10%发电量。实施错峰运输,运输车辆减少30%

/

纺织服装行业

纺织服装行业

停产

使用生物质锅炉企业停产,使用燃气锅炉企业不采取措施

不采取措施

/

纺织业

纺织业

停产

使用生物质锅炉企业停产,使用燃气锅炉企业不采取措施

不采取措施

/

家具行业

喷漆

停喷漆、焊接工序

停喷涂工序

停喷涂工序

/

汽修行业

喷漆

停喷涂工序

停喷涂工序

停喷涂工序

/

金属制品

喷涂、焊接

停喷涂、焊接工序

停喷涂、焊接工序

停喷涂、焊接工序

/

酒、饮料生产行业

燃气锅炉

停产

使用生物质、煤炭锅炉企业停产,使用燃气锅炉企业不采取措施

不采取措施

/

木材加工行业

/

停产

停产

不采取措施

/

食品生产行业

燃气锅炉

停产

使用生物质、煤炭锅炉企业停产,使用燃气锅炉企业不采取措施

不采取措施

/

农副食品加工行业

食用油

停产

限产30%,以生产线计

不采取措施


饲料、面粉

停产

不采取措施

不采取措施

/

皮革制造业

/

停产

限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

限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计

/

电动车制造业

喷涂、焊接

停喷涂焊接工序

停喷涂焊接工序

停喷涂焊接工序

/

设备制造

喷涂、焊接

停喷涂焊接工序

停喷涂焊接工序

停喷涂焊接工序

/

塑料橡胶

/

停产

停产

不采取措施

/

印刷行业

/

印刷工序全部停产

印刷工序全部停产

印刷工序全部停产

/

有色金属制造业

/

停熔铸工序

停熔铸工序

停熔铸工序

/

造纸行业

/

停产

限产30%以上,以生产线

不采取措施

/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