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违规举办教育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受理 |
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文件或接到举报,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违规举办教育活动情况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批。 |
发展规划科 |
15日 |
30日 |
不收费 |
检查 |
2.检查责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发展规划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
发展规划科 |
||||||
执行 |
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发展规划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8319886 投诉机构: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8120861 |
||||||||
受理地点:周口市教育体育局发展规划科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二级裁判员授予 |
二级裁判员:《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竞训科 |
即办 |
即办 |
|
审 核 |
审核材料,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提交上级领导研究同意后,组成核验组,确定负责人;并通知申请单位,实施实地核验。 |
竞训科 |
2天 |
2天 |
||||
审 批 |
依法作出决定;审查同意的,出具审查文件并签章。不同意的书面出具理由,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竞训科 |
1天 |
1天 |
||||
发 证 |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竞训科 |
1天 |
1天 |
||||
监 督 |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活动场地进行实时监督。 |
竞训科 |
||||||
服务电话:0394-8319019 投诉机构: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8120861 |
||||||||
受理地点:周口市教体局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者提交的教师资格笔试申请,组织教师资格考试报名。 |
招生考试中心 |
60日 |
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试行)》》〔2015〕1305号和《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214号:笔试收费每人每科70元;面试收费: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每人260元。 |
|
笔试 |
2.组织责任: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工作。 |
招生考试中心 |
||||||
面试 |
3.面试责任: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工作。 |
招生考试中心 |
||||||
决定 |
4.决定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通过面试、体检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师资格证申请者,经审验相关资格合格,准予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教育科 |
||||||
送达 |
5.送达责任:将教师资格证书送达至本人。 |
教师教育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8319117(笔试、面试)、8319266/8319088(认定) 投诉机构: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8120861 |
||||||||
受理地点:周口市招生考试中心(体育中心院内)、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教育体育局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对举办民办学校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及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规受理、告知补正材料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发展规划科 |
7日 |
不收费 |
|
审核 |
2.审核责任:依规组织对提交评选的学校及个人材料进行审核。 |
发展规划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通过审核,决定表彰及奖励的学校及个人。 |
发展规划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决定意见送达申请者。 |
发展规划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8319886 投诉机构:周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8120861 |
||||||||
受理地点:周口市教育体育局发展规划科 |
||||||||